我局按程序起草了《厦门市用水单位水平衡测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邮件主题请注明“厦门市用水单位水平衡测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厦门市用水单位水平衡测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字样,联系人:林工联系电话:0592-5769662附件1.关于《厦门市用水单位水平衡测试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2.厦门市用水单位水平衡测试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3.厦门市水平衡测试报告表厦门市水利局2023年9月5日附件:1关于《厦门市用水单位水平衡测试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一、制定的背景和必要性2005年,市建设局行文向我局征求废止《厦门市用水单位水平衡测试暂行办法》意见,起草了《厦门市用水单位水平衡测试管理办法》(报审稿),二、制定依据《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国家技术标准对用水情况进行水平衡测试,《厦门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计划用水单位申请增加用水计划指标应按照规定开展水量平衡测试工作,附件:2厦门市用水单位水平衡测试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贯彻落实国家节水行动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月用水量5000m3及以上用水单位(以下简称“重点用水单位”)应每四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并积极参加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社会专业机构举办的水平衡测试技术培训,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节水培训纳入工作计划,第六条(复核验收)重点用水单位根据水平衡测试情况编制水平衡测试报告书、落实节水整改措施,水平衡测试和整改情况应当自测试整改完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第七条(监督检查)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标准对重点用水单位水平衡测试开展情况和一般用水单位水平衡测试承诺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