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县级储备粮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承储”的管理方式,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第八条承储企业对所承储的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完好、储存安全负责,第十四条县级储备粮的承储企业原则上为取得省或州储备粮油承储资格的国有粮食企业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第十六条承储企业应具有与储存县级储备粮数量相应的有效空仓容量,第二十一条应急成品粮油按计划安排方式下达承储企业,第二十二条承储企业委托代储应急成品粮油,承储企业需与代储企业签订《县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代储协议书》,承储企业对委托代储的成品粮油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承担全部责任,第七章购入与轮换第二十四条承储企业入库的县级储备粮,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由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农发行会理市支行另行制定,第三十三条动用县级储备粮由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依法对县域内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六条承储企业对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农发行会理市支行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农发行会理市支行每年底组织对承储企业储备粮管理情况及有关部门执行日常监督管理责任情况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