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兴国县“兴国工匠”选拔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建议,附件:《兴国县“兴国工匠”选拔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兴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3年9月6日兴国县“兴国工匠”选拔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建设一支具有工匠精神和高超技艺、精湛技能的高技能人才队伍,第二条“兴国工匠”是指我县各行各业中具有精湛技艺、高超技能水平、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和精益求精、严谨细致、追求卓越的工匠精神,第四条“兴国工匠”选拔工作由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和县总工会负责组织,第五条每年选拔一批“兴国工匠”,参照“兴国工匠”选拔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参加“兴国工匠”选拔,(二)掌握高超技能:所具备的技能、技艺在本单位、本行业、本领域处于领先水平,由县人社局对申报人的技术技能水平、业绩和贡献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等进行初步审核,将拟入选“兴国工匠”人员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由县人社局将“兴国工匠”拟入选人员名单上报县政府批准后,第四章奖励措施第八条对选拔产生的“兴国工匠”,“兴国工匠”可优先参加技能研修培训、技术技艺交流等活动,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开展“兴国工匠”选拔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