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建委(建设局):根据《浙江省装配式建筑评价认定管理办法》(浙建〔2023〕3号)(以下简称《办法》),对规范装配式建筑评价认定工作、提升建造品质、推进建筑工业化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其评价认定工作(包括“设计阶段评价”和“竣工阶段评价”)应按照《办法》执行,“设计阶段评价”应按照《办法》执行,“竣工阶段评价”可按照《办法》执行,竣工阶段评价应出具专家审查意见(式样见附件1),从全省装配式建筑评价认定专家库中抽选审查专家,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浙江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33/T1165-2019)(以下简称《标准》),我厅编制了《关于浙江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说明》(见附件2),确保装配式建筑评价认定工作质量,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应每年发文公布认定为A级装配式建筑名单并抄送我厅,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鼓励引导建造高装配率建筑,对装配式建筑评价认定工作,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设计阶段评价工作,附件:1.浙江省装配式建筑评价认定专家审查意见表.docx2.关于浙江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说明.docx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