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二条向行政审批部门依法申请登记、在民政部门申请备案并通过省民政部门组织的等级评定后,第三章支持内容第三条依法做好登记和备案管理,符合登记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可直接向行政审批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企业登记、社会组织登记),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在其登记管理机关辖区内设立多个非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一是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对通过省民政部门组织的等级评定(一至五级)并将信息录入“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的民办养老机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三是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床位运营补贴,对依法登记的民办养老机构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免征耕地占用税,在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等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及机构附属服务设施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享受居民价格,支持商业保险机构举办养老服务机构或参与建设运营,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支持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申报主体单位对各项政策申报按照相关职能部门规定提交各类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