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四好农村路”管理工作,县公路管理机构、县道路运输事务机构及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具体负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四好农村路”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四好农村路”建设项目年度计划、补助政策、招标投标、施工管理、质量监管、资金使用、工程验收等信息应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第十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遵循“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设置交通安全、防护、排水等附属设施,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合同管理,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质量监督审批制度,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施工许可制度,第二十二条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现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全覆盖,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具有公路行业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的监督工作,第二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应履行审批制度,第二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由建设业主组织交工验收,第五十一条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将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有关单位进行评价,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未经交工验收或者交工验收不合格即开放交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