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市税务主管部门、崖州湾科技城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全市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认定、管理、扶持和监督工作,第五条首次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重新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有效期在完成迁入年度后第二年到期的,先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有效期在完成迁入年度后第三年到期的,参照本办法第五条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第七条经海南省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在当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结束后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十二条奖励程序按照发布通知、企业申报、审查审核、公示、发放资金等步骤实施:(一)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三亚市人民政府网站等媒体发布奖励申报通知,(三)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报情况,(四)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拟支持企业的奖励资金,第十六条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市税务主管部门、崖州湾科技城管理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