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领军人才选拔本市制定领军人才年度工作计划,五、领军人才资助实施领军人才资助计划,对专项资金资助的领军人才,(三)为做好领军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金资助工作,特制定《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金资助暂行办法》,为领军人才及其团队提供专项资助,二、资助对象专项资金面向所有在沪企事业单位中纳入上海领军人才“国家队”、“地方队”和“后备队”的领军人才人选及其团队,三、资助原则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为上海“四个中心”建设和“两个优先”发展战略所需要的重点学科、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领军人才及其团队,(四)领军人才所在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区县必须提供相应的配套资金,专项资金由领军人才个人提出申请,领军人才所在单位根据申请人科研水平、创新能力、团队建设和申请项目等情况,市人事局拟定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资助名单和资助额度,六、考核和管理领军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助资金专款专用,(一)领军人才所在单位要对专项资助做好管理工作,领军人才所在单位要及时经行业主管部门、区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