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县园林绿化行政工作,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完成,由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施工单位进行绿化,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到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易地绿化补偿费缴费手续,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标准和资质管理办法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区园林绿化工程实行监督、管理、检查、验收,第三章绿地管理和保护第二十一条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县城规划区内各公园、游园、街道、广场等公共绿地,须经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实施、并按下列标准缴纳绿化赔偿费:(一)草坪移植的每平方米15元,由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兼顾管线安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砍伐、移植,必须经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能补建的、应当到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缴纳易地绿化补偿费,第三十一条因工程建设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区绿化用地、须经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规定责令停止侵害,由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绿地,建设单位未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