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就进口日本食品安全提醒如下:一、根据原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的公告》(2011年第44号公告)和《关于调整日本输华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措施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11〕411号)的规定,禁止从日本福岛县、群马县、栃木县、茨城县、宫城县、新潟县、长野县、琦玉县、东京都、千叶县等10个都县进口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二、2023年8月24日,海关总署发布了全面暂停进口原产地为日本的水产品的公告,请广大群众、经营者不要购买、食用原产地为日本的水产品(含食用水生动物),三、消费者在购买除水产品以外的其他日本进口食品时,要关注进口食品是否有中文标签,中文标签标示的内容是否齐全,要特别留意所购食品的原产地是否为明令禁止的日本10个都县,消费者可通过登录海关总署官网里面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信息”系统查询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信息,如发现购买到食品产地为禁入区域,四、经营者在采购和销售进口食品时,要向供货商索取销售资质证明和海关出具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要做好食品进货和销售记录,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