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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寻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和改进设施农用地管理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寻乌县人民政府 | 2022-01-10
二、合理确定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和规模(一)引导设施农业用地合理选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农业产业发展规划为指引,经营者应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及设施农业用地协议要求落实土地复垦责任,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将用地协议和设施农业建设方案等申报材料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不含耕地),县自然资源局和县农业农村局应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工作的业务指导,由经营者将用地协议和设施农业建设方案等申报材料报县自然资源局和县农业农村局备案,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将拟建设设施农业用地情况报县自然资源局,县自然资源局应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对设施农业项目使用一般耕地的必要性和是否破坏耕作层进行认定,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设施农业生产经营者的选址意向组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林业等部门对选址进行联合论证,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建立设施农业用地信息台账,设施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将备案信息在设施农业用地项目范围内公示,县自然资源局要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的备案管理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是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管理的主体,县自然资源局是设施农业的用地主管部门,设施农业生产经营者必须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复垦协议,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预存的土地复垦费退还设施农业生产经营者(不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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