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县人民政府2023年8月27日威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意义﹞为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行为,第三条﹝概念内涵﹞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以下简称入市),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核对小组,第三章入市范围和条件第八条﹝存量入市﹞入市以使用集体存量建设用地为主,第九条﹝入市范围﹞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方可纳入入市交易范围,第四章入市方式和程序第十二条﹝入市方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有偿使用方式入市,第十三条﹝出让年期﹞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县入市试点工作核对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对拟入市宗地是否符合入市条件进行审查,入市方案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入市宗地位置、面积、权属、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年限、入市起始价、配置方式(出让、出租)、入市交易方式(招、拍、挂或协议)、集体收益分配安排、入市收益调节金计提比例、土地出让金(租金)缴纳方式等内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竞得人应当与入市主体签订土地成交确认书,第十八条﹝土地出让金缴纳﹞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竞得人应按土地出让(出租)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租金),第二十八条﹝部门职责﹞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入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加强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情况的监管,第二十九条﹝另行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管理具体规定由县入市领导小组制定并公布,第三十二条﹝另行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具体规定由县金融监督机构制定并公布,第十章附则第三十五条﹝办法解释﹞本办法由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