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31日(此件主动公开)九江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第三条审计机关监督对象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管理实施等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单位”),第四条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第五条审计机关依法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履行审计监督职能,第六条审计机关是全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依法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行统一管理,与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直接相关的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审计机关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购买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需要的社会中介机构服务,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情况需要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跟踪审计、决(结)算审计等咨询服务,各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与社会中介机构签订服务合同时应明确若因社会中介机构不认真履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十一条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主要审计下列内容:(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绩效审计,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发现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发现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及其相关单位、人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有关聘请人员在实施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