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财农〔2023〕86号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农业(农牧)农村局:为支持做好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相关工作,现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如数(详见附件1),收入列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2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按规定列“213农林水支出”相关科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根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1号文件附件5)等文件要求,抓紧做好实施方案编制、资金拨付和项目组织实施等工作,安排给国家脱贫县(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连片特困地区县)相关支出方向的资金,按照财政部等11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财政厅等12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川财农〔2021〕4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二、各地要按照预算管理要求,三、各地要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本地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及时组织开展项目资金绩效评价,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附件:附件1:2023年中央财政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分配表附件2:2023年中央财政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绩效目标表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农村厅2023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