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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差别化 价格政策的通知

胶州市发展改革局 | 2023-08-31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山东省政府关于开展“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政字〔2019〕235号)、山东省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水价机制改革促进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1059号)、《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差别化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2〕56号)、《青岛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差别化价格政策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23〕212号)等文件规定,决定对“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实行差别化价格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我市有关部门公布的“亩产效益”评价改革被列入D类(限制发展类,二、差别化价格标准(一)差别化电价差别化电价标准由国网胶州市供电公司按照省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差别化用电价格政策执行,对我市“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列入D类企业,连续两年列入D类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1元,连续三年及以上列入D类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15元,(二)差别化水价对我市“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列入D类的企业,(三)管道天然气价格对我市“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列入D类的企业,用气价格实行年度递增加价政策,用气价格在现行结算价格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1元;连续两年列入D类的,连续三年及以上列入D类的,三、其他事项(一)差别化电价、水价、气价政策以年度为周期,淘汰类、限制类企业执行“亩产效益”评价D类的企业差别化水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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