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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全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 2023-08-31
省科技厅对2014年出台的《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浙科发条〔2014〕175号)进行了修订,第三条重点实验室是依托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医疗卫生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建设的科研实体,(二)支持重点实验室建设和发展,(三)督促重点实验室完善并落实组织管理、科研项目、仪器设备、经费使用、知识产权、安全等管理制度,第七条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三)前沿技术研究类重点实验室,第十条申报重点实验室基本条件:(一)重点实验室定位明确、研究领域和方向聚焦,其中副高(含)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比例不低于60%(依托企业独立申报建设的前沿技术研究类重点实验室可适当放宽条件),(二)重点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和管理工作,学术委员会主任应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第十七条重点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建设运行管理制度,第十九条依托单位应对重点实验室建立单独核算的经费管理制度,第五章考核评价第二十三条重点实验室应明确短中长期相结合的科研目标,省科技厅每3年组织一次重点实验室绩效评价,第二十八条因依托单位重组、科研团队变化、主攻方向调整、合作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等导致重点实验室无法继续运行的:(一)建设期内的重点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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