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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关于开展浙江省2023年度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申报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 2023-08-30
现就做好2023年度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工作通知如下:一、申报对象《浙江省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23年版)》中,二、申报保险补偿产品及承保公司(一)申报保费补贴的产品应由新材料用户单位直接购买使用,申报保费补贴的投保产品累计销售合同金额原则上不低于50万元,(二)已获得国家保费补贴的首批次新材料,省级首台(套)保险补贴资金不再给予支持,(三)承保保险公司须符合《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7〕60号)相关要求,三、保费补偿(一)省财政对新投保新材料产品按照实际投保费率最高不超过2%,国际、国内和省内首批次新材料产品首年度实际保费的90%、80%和70%给予保险补偿,四、工作要求(一)各地经信局、财政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辖内各监管分局要高度重视,各地经信局会同财政、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辖内各监管分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三)省经信厅会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分别对有关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其中省经信厅审核投保企业和产品领域符合度、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审核保单的合规性,(四)资金申报、使用单位(企业)承担资金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的主体责任,联系人:省经信厅材料处董昊0571-87058139省财政厅经建处毛俊强0571-87058450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张浩0571-87189656申报网站技术支持袁浩晟18805813505附件:2023年度省新材料首批次保险补偿申报有关材料要求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2023年8月29日附件2023年度省新材料首批次保险补偿申报有关材料要求(一)申请企业基本情况,(五)承保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备案编号、备案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名称、承保时点符合《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公司条件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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