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以下简称“播出机构”)的广告播出活动,第四条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第五条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鼓励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制作和播出,第二章广告内容第七条广播电视广告是广播电视节目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章广告播出第十三条广播电视广告播出应当合理编排,第十四条广播电视广告播出不得影响广播电视节目的完整性,第十五条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小时商业广告播出时长不得超过12分钟,第二十一条转播、传输广播电视节目时,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公众举报机制,第三十八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推动建立播出机构行业自律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