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市人民政府2023年8月29日(此件公开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对社会特殊群体实施社会保障政策扶持的意见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经市民政部门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中的残疾人,经市民政部门认定为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中的非残疾人,上述人员需在劳动年龄段内且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并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并缴费的,(二)本市户籍中年满18周岁的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并缴费的,对其所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剔除个人缴纳部分后给予差额补贴,(三)经市民政部门认定为本市户籍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中的残疾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并缴费的,(四)经市民政部门认定为本市户籍的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中的非残疾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并缴费的,市民政局:负责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的人员信息供人社部门比对,市医保局:定期反馈残疾人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数据,《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对社会特殊群体实施社会保障政策扶持的意见的通知》(太政办〔2011〕23号)、《太仓市精神、智力(三、四级)无业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实施意见》(太残规〔201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