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居民委员会应当负责组织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第七条县、镇两级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网络,做好管辖区域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第八条县、镇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环境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单位和居民住户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费用,第十条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技术指导、病媒生物密度的监测,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规章制度,第十三条各镇、各单位和居民应当根据国家、省、市、县有关环境卫生的管理规定及要求,并有专人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第十六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应当采取改造环境、控制病媒生物孳生地、防范及杀灭等综合防治措施,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第十八条单位和居民可以自行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第十九条凡在本县范围内经营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第二十一条对不重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经检查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卫生健康局或者县人民政府指定行政部门按照《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