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3万元奖励,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3万元奖励,(一)年度对县本级经济贡献100万元—300万元(不含100万元,(二)年度对县本级经济贡献300万元—600万元的,(三)年度对县本级经济贡献600万元—1500万元,(四)年度对县本级经济贡献1500万元—3000万元,第十条对年度县本级经济贡献300万元以上且承诺5年内贡献不减少的建筑业企业,待企业对县本级经济贡献累计达到300万元后予以兑现,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件奖励2万元(单个建筑业企业每年奖励资金累计不超过10万元),第十三条对主导或参与(排名前三位)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省级、市级)的建筑业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分别给予20万、10万元一次性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