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在约定时间内竣工投产且年亩均税收达到20万元/亩(含20万元)后,三、城市经济综合体项目优惠政策第六条企业纳税奖励政策,城市经济综合体、楼宇经济投资主体在约定时间内竣工投用且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达到20万元/亩后,20万元-50万元(含50万元)部分按区级留成部分60%奖励,50万元-100万元(含100万元)部分按区级留成部分70%奖励,四、总部经济项目优惠政策第七条认定条件,100万元一500万元(含500万元)部分按区级留成部分的60%奖励,500万元一1000万元(含1000万元)部分按区级留成部分的70%奖励,七、项目引荐人奖励第十二条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利用外资重点产业类项目(含现有外商投资企业新增注册外资的投资),单个项目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下的生产制造类项目(含现有企业新增投资),单个项目奖励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20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下的生产制造类项目(含现有企业新增投资),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亿元以上、100亿元以下的生产制造类项目(含现有企业新增投资),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00亿元以上的生产制造类项目(含现有企业新增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