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区开发运营公司出售厂房时,(三)入驻产业需符合我县主导产业发展的项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1年修订本)的限制类、淘汰类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禁止类及高污染、高耗能的项目不在本措施奖励扶持范围内,按开发厂房建筑高度或总层数分档予以奖励:1.建筑高度23.5米及以上或五层及以上厂房的,在竣工验收备案后按厂房建筑面积16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奖励给园区开发运营公司,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在竣工验收备案后按厂房建筑面积13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奖励给园区开发运营公司,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3.建筑高度16米以下或三层及以下厂房的不予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信局、住建局、财政局三、商品厂房购买补贴对在园区内首次购买商品厂房的购买者,按购买厂房所在建筑物的建筑高度或总层数分档予以补贴:1.建筑高度23.5米及以上或五层及以上厂房的,单个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120万元,3.建筑高度16米以下或三层及以下厂房的不予补贴,责任单位:县工信局、财政局四、其他事项(一)本措施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与其他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二)本措施申报资料由园区开发运营公司统一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