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22〕37号)、《浙江省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浙财建〔2022〕58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青田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附件:青田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青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青田县财政局2023年8月15日附件青田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为了规范青田县保障性住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22〕37号)、《浙江省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浙财建〔2022〕58号)等规定,一、总则(一)补助资金由县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管理,根据当年各级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和青田县当年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户数、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及保障性租赁住房套数、城镇棚户区改造户数、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情况(投资、改造面积、改造户数、改造幢数)等因素并按照上级政策要求及相应权重进行分配,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按照《青田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青政办发(2018)8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严格执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保障性租赁住房新(改)建或转化项目、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的财政补助资金分配方案,(三)每年第一季度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当年保障性住房设定绩效目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补助资金,(四)县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申报使用补助资金的单位及个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五)县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六)县财政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适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补助检查,四、附则(一)本办法由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负责解释,(二)若上级下达保障性住房补助资金分配给本办法以外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