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哈尔滨市支持企业绿色循环发展奖励实施细则》(哈发改环地〔2023〕62号)第六至八条:“第六条对国家发展改革委新列入的示范试点或推广目录的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类的企业投资项目、技术,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第七条对获得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的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类的企业投资项目,第八条被省发改委推荐至国家发展改革委但未获得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且已开工建设的企业投资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二、兑现标准1.对国家发展改革委新列入的示范试点或推广目录的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类的企业投资项目、技术,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对获得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的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类的企业投资项目,3.对被省发改委推荐至国家发展改革委但未获得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且已开工建设的企业投资项目,企业需按市发改委印发通知要求,按照程序向所在区、县(市)发改局申报,各区、县(市)发改局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在指定时限内审核、汇总并提出奖励资金安排意见加盖公章后,市发改委汇总符合条件企业名单,市财政局将奖励资金下达至各相关区、县(市)财政局,由各相关区、县(市)财政局会同同级发改部门依规拨付奖励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