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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和新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2022-12-30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22年10月19日(此件公开发布)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和新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为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大力促进总部经济、新经济企业集聚发展,企业分部经营业务和分公司在墨江县区域外营业所创造的产值(收入)和税收(简称:异地产值、异地税收)能依法统计和缴纳在墨江,并且一个会计年度内异地产值和税收均占20%以上的数字经济企业、互联网企业、平台经济企业,并且一个会计年度内异地产值和税收均占20%以上的数字经济企业、互联网企业、平台经济企业,(三)认定程序1.申报符合条件的总部经济企业、新经济企业向县促进总部经济、新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并提供以下有效证明文件:(1)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墨江县总部经济企业认定申请表》或《墨江县新经济企业认定申请表》,五、扶持政策认定为总部经济、新经济的统计联网直报企业,对县级财政贡献的部分(包含本企业创造的税收和提供服务引流其他企业到墨江缴纳的税收),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一)经济贡献奖励政策1.一个会计年度对县级财政贡献达100万元(含)~500万元(含)的,(二)其他奖励政策在墨江县内新注册符合本实施意见的总部经济企业、新经济企业租用国有资产作为办公场地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县促进总部经济、新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县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做好总部经济、新经济企业的认定、奖补等工作,县投资促进局负责总部经济企业、新经济企业招商引资工作,由县促进总部经济、新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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