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建设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根据《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GB/T51345-2018)、《广州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加强我区建设工程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规划条件有载明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或雨水径流控制要求)的新、改、扩建工程,并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图施工,确保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建设单位应组织开展海绵城市建设效果评估,作为海绵城市建设效果评估的第三方机构,对照《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GB/T51345-2018)相关要求,从设计、施工、现场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满足所有约束性指标要求即视作评估通过,三、建设单位在竣工(联合)验收阶段应将结论为“评估通过”的评估报告,同时将评估报告报送区海绵办(区水务局),四、在通过竣工(联合)验收后,建设单位应进行整改并重新进行海绵城市建设效果评估,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图施工及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