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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2023年中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能力专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宝应县农业农村局 | 2023-08-18
各相关单位:根据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预算资金的通知》(苏财农〔2023〕51号、苏农计〔2023〕23号)、《关于印发2023年中央粮油生产保障等专项省级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农计〔2023〕22号、苏财农〔2023〕48号)和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关于下达宝应县2023年中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宝财农〔2023〕50号)文件精神,决定开展宝应县2023年中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能力专项项目申报工作,2、扶持范围及要求支持县级及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改善生产设施条件,扶持对象需符合以下条件:(1)列入宝应县2023年农业项目库中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培育项目,4、项目实施期限:2023年8月——2023年12月(二)家庭农场培育项目1、扶持主体全县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县级及以上示范家庭农场,2、扶持范围及要求支持县级及以上示范家庭农场改善生产设施条件,扶持对象需符合以下条件:(1)列入宝应县2023年农业项目库中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培育项目,即项目经验收合格后发放奖补资金,镇(区)农业农村局对申报项目进行预选,及时填写《2023中央农业相关专项转移支付(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能力)立项汇总表》和《镇(区)项目推荐函》,并于8月29日前和申报单位材料一起报送县农业农村局农经科,县农业农村局组织项目立项审核、评审,县农业农村局农经科(农民合作社)柏钰铃,县农业农村局农经科(家庭农场)胡爱龙,附件:2023年中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申报工作的通知.docx宝应县农业农村局宝应县财政局2023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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