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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公共污水管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 2023-08-18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污水管网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下称“运维”)和管理等工作,第四条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统筹协调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污水管网的管理工作,(五)负责考核各镇街(园区)的公共污水管网管理工作及运营单位的运维工作,市环保产业促进中心协助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具体落实公共污水管网管理工作,各镇街(园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污水管网的日常管理工作,并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对运营单位的运维工作进行考核,(七)负责落实公共污水管网管理、建设、运维〔镇街(园区)负担部分〕资金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新建、改建公共污水管网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第三章工程移交第十二条新建、改建公共污水管网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由镇街(园区)或其委托授权的运营单位负责公共污水管网的运维,第十四条运营单位应当于公共污水管网运营期满前按照市生态环境局的要求限期办理移交手续,第十七条运营单位负责公共污水管网的运维工作,(四)运营单位应定期向属地镇街(园区)报送运维工作情况,市生态环境局应牵头向各镇街(园区)及其他使用单位做好系统推广,定期对运营单位的公共污水管网运维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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