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市场化招商是指市人民政府授权市招商促进局委托商协会等社会团体、组织、企业或个人(不含公职人员)作为中介机构从事招商引资的行为,第二章奖励招商范围第三条市场化招商的奖励范围是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3亿元制造业产业项目的招商代理人,可与我市签订委托招商协议成为桂平市第三方招商代理机构或者行政体制外的个人(以下简称:招商代理人),第五条招商代理人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招商促进局签订委托招商协议,引进项目在建设期内固定资产实际投资总额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对于招商成果奖励参考标准如下:对于符合条件引进的生产制造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亿元(含3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第一次兑付的奖励金额为按协议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折算后的奖励总金额的50%,第一次兑付奖励金额为按协议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折算后的奖励总金额的50%,(三)如项目建设期结束经审核后固定资产不达奖励标准的,所引项目达到奖励资金兑付条件后,由招商代理人填写《桂平市招商项目招商代理人奖励申领表》,(二)招商代理人需按资金兑付金额提供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佐证材料,对通过初审的拟奖励项目围绕招商代理人身份、项目的实际到位资金、拟奖励金额等进行综合评审,对拟奖励的项目及招商代理人名单、奖励金额等须在桂平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对同一个项目的奖励对象只认定一个招商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