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物流降本提质增效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省级补助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黑交规〔2023〕8号各市(地)、县(市、区)交通运输局:为规范和加强黑龙江省物流降本提质增效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省级补助项目管理,第五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项目的申报审核,市(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项目申报、审核、上报工作,第二章省级补助范围第六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全省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第八条省级补助资金应用于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中与物流活动直接相关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公共仓储设施、公共停车场、公共堆场建设;(二)联运换装作业设施建设、设备购置;(三)物流信息化建设,第十三条市(地)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符合条件的资金申请报告连同审核意见一并报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已获得过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省级补助资金的项目,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重复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并定期、如实向项目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建设进度、省级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及运营基本情况,按照《黑龙江省物流降本提质增效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黑交规〔2023〕7号)规定执行,第五章监督和法律责任第十八条市(地)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开展日常监督和检查,第十九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使用省级补助的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项目开展不定期重点抽查,附件3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样本)XXX:根据《黑龙江省物流降本提质增效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省级补助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申报单位:公司(章)法定代表人签字:202年月日附件4对项目物流服务功能的承诺(样本)XXX:根据《黑龙江省物流降本提质增效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省级补助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由我公司开发建设的项目申请黑龙江省物流降本提质增效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省级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