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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临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3-08-15
第四条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资料收集、核实工作,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信用评价初评工作,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监督和指导,初评等级为A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信用评价,第三章信用评价程序及等级第九条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定期评定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信息报送:房地产企业应当在每年2月中旬将信用评价资料报送至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二)开展评价: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核,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初评等级为A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信用评价初评结论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进行审核出具评定结果并予以公示,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重新评定信用等级,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信用等级对房地产企业分类实施差异化管理,第十六条对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的房地产企业,对信用等级评定为D级的房地产企业采取重点监管措施;(六)实行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关联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信用评价情况,第二十三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信用评价,图解《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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