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支持旅游企业品牌创建对于本办法实施后首次被评定为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的申请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五百万元、三百万元、一百万元(已享受过奖励的,对于通过年度复核和评定性复核的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的申请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三十万元、二十万元、十万元,对于本办法实施后首次被评定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省级旅游度假区的申请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五百万元、三百万元(已享受过奖励的,对于本办法实施后首次被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星级酒店)的申请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五百万元、三百万元(已享受过奖励的,单个企业或者机构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三十万元,申请单位须在活动开展前(至少提前三十天)在合作区经济发展局按要求进行备案(提交申请报告、预算、方案等书面材料),原则上由活动开展前已向合作区经济发展局备案的企业或机构申请,申请单位须就申请本条奖励的旅游线路提前在合作区经济发展局按要求进行备案(提交旅游线路的书面材料等),原则上由演出开展前已向合作区经济发展局备案的企业或机构申请,本条奖励由合作区经济发展局组织评审小组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请作品进行评审认定,本条奖励由合作区经济发展局组织评审小组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请活动进行评审认定,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五十万元、一百万元(已享受过奖励的,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五十万元、一百万元、二百万元(已享受过奖励的,第十四条鼓励发展研学旅游对于本办法实施后首次被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研学(旅行、实践教育)基地(营地)的企业等分别给予一次性五十万元、二十万元、十万元奖励(已享受过奖励的,原则上由活动开展前已向合作区经济发展局备案的企业或者机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