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扶持对象为:工商注册地、银行账户、税收缴纳地、统计关系及实际经营地均在禅城区范围内的金融机构、金融载体及金融行业协会等及其金融人才,第二章补贴项目第三条开办补贴对新设立或迁入的金融机构按机构层级和类型给予开办补贴,保险机构及证券业金融机构:按实缴资本的2%给予开办补贴,实缴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新兴金融机构:按实缴资本的2%给予开办补贴,(二)属于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的:银行:给予开办补贴500万元,保险机构及证券业金融机构:给予开办补贴500万元,第四条物业补贴(一)对新设立或迁入的金融机构,年纳税额(含代扣代缴税收)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地市级以上金融机构给予搬迁补贴或租赁补贴,可在搬迁后三年内达到500万元时给予扶持,(三)物业补贴领取条件及补贴面积上限为:属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证券业金融机构的法人总部的,第五条经营补贴和人才扶持奖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新设立及迁入的金融机构:(一)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证券业金融机构的法人总部,(二)实缴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新兴金融机构法人总部,按照新租赁或新购买物业面积一次性给予500元/平方米的物业补贴,每新增一家从禅城区外迁入的银行、保险机构、证券业金融机构的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保险服务机构法人总部或新兴金融机构法人总部进驻(通过购买物业或租期3年以上)的,第十条金融机构享受本办法物业补贴的办公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