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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 | 2023-08-11
且上一年度在本区经济贡献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5)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产值)、经济贡献总额”是指企业及其统计关系在本区范围内的下属控股企业和分支机构上一个会计年度在本区形成的营业收入(产值)、经济贡献总额,第二章落户奖第三条对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认定条件新落户及认定的总部型企业,按照企业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在本区经济贡献总额给予落户奖励,申报经营贡献奖的首年给予企业申报奖励所属项目年度对本区经济贡献95%的奖励,企业申报奖励所属项目年度对本区经济贡献与上一年度相比增长的,给予企业申报奖励所属项目年度的上一年度对本区经济贡献的80%与增量部分95%的奖励,以企业申报奖励所属项目年度的上一年度对本区经济贡献为基数,以其首次享受总部奖励政策的上一年度对本区经济贡献为基数,第四章产业用房补助第十三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购置区内办公用房予以补贴:(一)对新落户及认定的总部型企业在南沙购置办公用房且自用的,第十四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租用区内办公用房予以补贴:(一)新落户及认定的总部型企业可进驻南沙区重点产业集聚区,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一)企业应达到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认定条件,对合并区内下属控股企业和分支机构营业收入、经济贡献等数据达到总部认定条件的总部型企业,第三十三条相关部门职责分工为:发改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总部型企业认定以及总部奖励的材料进行核查,(二)办法实施之日前未认定为区总部型企业1.申请2023年度奖励所属项目年度的总部型企业认定与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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