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批发企业、零售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分别不低于2亿元、0.5亿元,互联网和软件信息服务业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0.5亿元,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0.2亿元,所有企业营收合计按批发、零售、人力资源服务业、互联网和软件信息服务业、其他营利性服务业分别不低于5亿元、1亿元、0.2亿元、1亿元、0.4亿元,二、奖励政策企业奖励资金总额有以下四部分组成:(一)经营贡献奖励,3年内每年按照年度租金的50%、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资金补助,当年度办公用房奖励则不予兑现,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上5亿元、10亿元、15亿元、20亿元的企业,三、兑现方式原则上按年度兑现奖励资金,由属地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与企业签订招商引资正式协议,企业可在次年7月份通过财政资金云平台申请年度奖励资金,奖励资金只兑现给牵头企业或平台公司,则该企业不纳入奖励政策统计范围,5.年度奖励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度形成的地方贡献部分,6.属地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需引导企业用好奖励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