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2号令)》《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3号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药机构纳入医疗保障定点机构协议管理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新医保办〔2021〕40号)文件精神,伊宁市医疗保障局对申请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实地检查评估合格后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2023年8月4日-8月13日),公示期间被举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经核实情况属实的,取消申请资格,公示名单如下:1、新疆康健壹佰用药有限公司伊宁市第一百三十一门店2、伊犁康之源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伊宁市第二百零三分店3、新疆普济堂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伊犁州第四百七十二分店4、新疆普济堂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伊犁州第四百七十一分店5、新疆普济堂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伊犁州第四百七十三分店6、新疆普济堂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伊犁州第四百七十四分店7、新疆普济堂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伊犁州第四百七十五分店8、可克达拉市神康医药有限公司伊宁市中苑分店9、伊犁康之源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伊宁市第五十四分店10、新疆仁惠堂药业有限公司伊宁市三十六分店11、伊宁市禾弘颐仁堂大药房有限公司12、伊宁市缇卫佰药业有限公司伊宁市第三分公司13、伊宁市缇卫佰药业有限公司伊宁市第二分公司14、新疆仁惠堂药业有限公司伊宁市第三十一分店15、伊宁市固春堂大药房有限公司16、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卫校医院17、伊宁市边境经济合作区汉宾公园社区卫生服务站18、张鹏康寿源西医诊所举报电话:0999-88013010999-8801306伊宁市医疗保障局2023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