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优化闽西南协同发展区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我局牵头制定了《<龙岩市闽西南协同发展区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条款修订方案(征求意见稿)》,并请于信封上注明“龙岩市闽西南协同发展区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补充通知”字样,龙岩市科学技术局2023年8月9日《龙岩市闽西南协同发展区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条款修订方案(征求意见稿)结合闽西南协同发展区科技特派员专项工作实际,为进一步优化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现就《龙岩市闽西南协同发展区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二、项目牵头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管理办法》第十条修改为:项目牵头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龙岩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三、专项资金的拨付与管理《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修改为:市科技局将专项资金分批拨付到项目牵头单位,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含产业示范工作站)、综合服务平台项目分三次拨付,项目中期经市科技局组织人员检查评估通过或限期整改合格后拨付30%项目经费,四、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修改为: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牵头单位应及时报告项目实施管理机构,由项目实施管理机构报市科技局审核批准,五、新增中期评估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含产业示范工作站)、综合服务平台项目需进行中期评估,六、明确项目资金的具体用途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基础条件建设用于办公场所等建设(修缮)的经费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立项金额的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