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陆城街道办事处,松宜矿区、宜都高新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根据《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延续个人购房补贴政策的通知》(宜府办文〔2023〕2号)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在宜都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自然人(不限户籍),可以享受个人购房补贴政策,房屋所有权人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6个月内(从不动产所有权证核发之日起计算)完成申请购房补贴,逾期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交付之日起2年内,不提出申领购房补贴的视为自动放弃,逾期不再给予补贴,补贴标准、办理程序及其他有关事项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宜昌市个人购房补贴工作的通知》(都政办发〔2022〕29号)执行,宜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