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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凤区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金凤区人民政府 | 2023-08-08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的采集与归集、共享与开放、建设与运营、安全与保障等相关工作,第五条金凤区智慧城市运营中心是本区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区大数据资源共享平台的建设、运营和管理,第七条金凤区智慧城市运营中心负责建设和管理全区大数据资源共享平台,区内各单位根据金凤区智慧城市运营中心数据资源目录编制要求,金凤区智慧城市运营中心应当在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反馈至申请单位,各单位提出的需求清单应当报金凤区智慧城市运营中心汇总形成本区公共数据资源需求清单,第二十一条金凤区智慧城市运营中心应当开展公共数据编目、采集、汇聚、治理、共享、开放、应用以及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制定工作,第七章数据共享第二十二条金凤区智慧城市运营中心依托区大数据资源共享平台,可提供给相关单位共享使用或仅能够部分提供给所有单位共享使用的公共数据属于有条件共享类,数据责任单位应提供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合法性或合理性依据报金凤区智慧城市运营中心审核,有条件共享类和不予共享类公共数据可以经脱敏等处理后向区内各单位提供,金凤区智慧城市运营中心负责大数据资源共享平台的安全管理,第二十九条金凤区智慧城市运营中心及相关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第三十二条金凤区智慧城市运营中心将本区各单位的公共数据管理工作纳入智慧金凤社会治理综合平台工作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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