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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前锋区区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前锋区人民政府 | 2023-08-07
或根据国家、省、市、区投资项目管理规定需提请区财政局(国资办)、区政府、区委决策的投资项目,(四)严格执行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程序,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经董事会(执行董事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区财政局(国资办)备案,按规定需提请区财政局(国资办)、区政府、区委决策的投资项目,企业重大投资项目以外的其他一般投资项目内部投资决策程序由企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第十四条企业新投资项目实施按以下规定履行决策程序:(一)单项投资20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投资项目按规定不需要区财政局(国资办)、区政府、区委决策的,第二十条企业投资项目应当由区财政局(国资办)、区政府、区委决策的,第五节投资项目事后管理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在每年年底前将本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区财政局(国资办),(三)融资、对外担保和借款实施流程、决策程序,企业融资、对外担保和借款管理制度经董事会(执行董事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区财政局(国资办)备案,第四节债务风险管理第五十一条区财政局(国资办)对企业融资、对外担保和借款活动实行动态管理,企业按月向区财政局(国资办)报送融资、对外担保和借款事项情况,并在当年年底前将本年度融资、对外担保和借款情况书面报告区财政局(国资办),其余基金的投资项目由企业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内部投资决策程序决策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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