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单位: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发展改革局)第五条保障重点企业产业空间需求,(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宝安管理局、区投资推广署)(二)支持拥有自有用地或自有物业的重点企业,(责任单位:区投资推广署)第七条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责任单位:区投资推广署)(二)对年度产值5亿元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制造业企业,(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发展改革局)(三)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第十条支持优质企业上市发展,(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第十二条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发展,(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第十三条支持企业加大技改投资,(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第十五条支持企业承担工业强基项目,(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第二十四条支持文化、体育企业发展,(责任单位:区科技创新局)第三十四条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责任单位:区科技创新局)第三十八条支持科技企业集聚发展,(责任单位:区科技创新局)第三十九条支持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第五十条服务产业园区招商,(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科技创新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投资推广署)第五十二条支持产业类社会组织提升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