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市、区民政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养老机构的资助管理工作,根据实际入住天数按照下列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给予护理补贴:(一)收住照护需求等级4-5级老年人的,第七条养老机构申请护理补贴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必要的老年人入住资料,第八条申请护理补贴的养老机构,实际入住老年人照护需求等级评定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资助的养老机构支付,第十一条养老机构申请新增床位补贴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新增床位入住率达到30%(含)以上,第五章等级评定补贴第十四条根据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有关规定,三级(三星级)养老机构按照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等级评定补贴所需费用按规定和程序列入市民政部门年度部门预算(优先在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第六章资助审核和资金拨付第十六条市民政部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做好养老机构资助评估以及日常协调工作,第十七条养老机构应当在每年1月向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申请上一年度护理补贴,市民政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助的养老机构进行评审,第十八条申请新增床位补贴、医养结合补贴、等级评定补贴的,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养老机构接受本办法资助,市、区民政部门有权向养老机构查询资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