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县级及以上政府将政府投资项目统一交由本级政府确定的专门机构或单位(以下统称代建单位)组织实施建设管理的运行机制,会同使用单位或资产管理单位(以下统称使用单位)按照各单位职责分工共同履行项目建设单位职责和承担项目建设管理主体责任,按照投资管理权限和建设程序规定审批代建项目,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基本原则:遵循投资、建设、监管、使用相互分离的原则,第五条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实施代建制:(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业务用房及相关设施,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县级及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工作领导,第九条使用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使用单位按照行业发展规划完成资金筹措、项目立项等前期工作,会同使用单位组织编制项目竣工工程结算,协助使用单位组织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办理工程移交、竣工验收备案、档案资料移交、不动产登记等相关事项,代建单位应会同使用单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代建制项目,使用单位应当会同代建单位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代建制主管部门建立对代建单位的年度工作绩效考核评估制度,第三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有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参与研究制定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标准、技术规范,共同推进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