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规划管理工作,市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和传统风貌区范围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地下文物保护区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文物保护范围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养工作,其他拟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对象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文物等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第三章保护规划第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确定公布后一年内完成保护规划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保护规划和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应当依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单独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保护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确定,定期组织有关保护主管部门和专家对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传统村落以及历史建筑相关规划实施和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监测评估,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的保护规划以及历史建筑保护图则等相关信息,第二十七条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第四十一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文物主管部门对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和传统风貌区现有路网结构的通行条件进行科学合理设计,第五章保护利用第四十四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的利用,第四十五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以及历史建筑的保护与利用,因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以及历史建筑实施保护影响原住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的,第四十六条鼓励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的历史文化资源进行可持续的、合理的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