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扬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和《扬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认定与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今年上半年我们组织开展了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的核定工作,经各地申报、专家论证,经研究,拟将部分涉及更名、撤销、职能调整的非遗项目保护单位进行调整和重新认定,共134个,其中,因单位体制编制调整(取消法人资格)而更换保护单位的78个,扬州市第四批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重新认定的31个(具体名单详见附件),现将拟调整项目保护单位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自2023年8月3日至8月8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向我局公共服务(非遗)处反映,地址:扬州市邗江区秋雨东路29号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高雅0514-87343178附件1-2:扬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拟调整名单、扬州市第四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拟认定名单.pdf扬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2023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