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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鞍山市城区巡游出租汽车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费改税补助)公示

鞍山市人民政府 | 2023-08-03
二、不予发放补助的车辆1、2022年1月1日之前报废,且2022年12月31日之前没有办结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不予发放补助,2、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由于经营者个人行为,1、2022年1月1日之前办结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按全年365天计算,3、报废车辆2022年1月1日之前报废的车辆原车没有2022年度补助,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报废的车辆油补计算截止日期为实际将车辆交至车辆报废厂当天,4、2022年1月1日之后办结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按首次下发道路运输证为起算日,(有道路运输证丢失、变更、换证车辆的道路运输证首次发放日期以辽宁省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提供日期为准),(该类车以鞍山行政审批局提供的变更日期为准)6、企业经营者由企业报送相关基础材料并对报送的基础材料核准,五、营运天数核算办法根据辽宁省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的信息、车辆报废厂提供车辆报废信息、鞍山行政审批局提供的相关信息,将企业经营者、个体经营者所有营运天数进行汇总,七、公示对2022年度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费改税部分)(出租行业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单价及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已经申报、核算、确认完毕的企业车辆发放至企业账户,由企业将未发放明细、未发放资金返还市执法队财务科,已经申报、核算、确认完毕的个体经营者发放至经营者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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