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港交通水域安全管理条例》《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渔业船舶登记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动休闲渔业试点促进休闲渔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休闲渔业的渔业船舶、渔业船员、经营单位,休闲渔业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参与休闲渔业活动的单位和人员,第三条休闲渔船是指取得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可承载游客在核定的作业场所内开展休闲垂钓等非生产性渔业活动的船舶,第四条市休闲渔业主管部门负责休闲渔船的监督管理,第八条休闲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由市休闲渔业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三条休闲渔船应当在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定乘载人数、抗风等级、经营服务海域范围内作业,以及其他经相关主管部门划定用于开展休闲渔业经营与服务的水域,但不得携带渔网等渔具进行渔业捕捞生产工作,遵守国家和本省相关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接受市休闲渔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市休闲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将休闲渔船安全纳入本地渔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超出休闲渔业区和本船核准活动区域,携带与休闲渔业活动无关的渔具和设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已设定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