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区内相关企业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比例达50%以上,建设对象建立包含商业秘密保护在内的相关知识产权综合服务中心(平台),为企业提供商业秘密保护咨询指导、宣传培训、协助维权等服务,建设对象具有一定面积、建设规范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保护办公场所,开展商业秘密保护相关的交流考察、宣传培训、企业维权等工作经费有保障,建设对象商业秘密保护运行机制、工作流程设置科学,建设对象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推进有序,(二)省、市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指导站申报对象:宁波市内各区(县、市)及功能区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成效较好的行业协会、商会、乡镇街道或其他非营利性组织,建设对象应成立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牵头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领导机构,设立商业秘密保护部门或依托相关部门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建设对象制定年度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方案,建设对象应成立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牵头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领导机构,设立商业秘密保护部门或依托相关部门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建设对象应确定企业商业秘密保护重点部门、重点岗位和重点人员,贯标企业是指按照《商业秘密保护管理和服务规范》浙江省地方标准开展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