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江镇人民政府2023年7月11日龙江镇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意见(2023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顺德区高新技术企业提档晋级行动方案(2023-2025年)》(顺府办发〔2023〕9号)等文件精神,共同推动我镇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申报、认定等工作,第三条专项奖励资金按照政府专项资金有关规定管理,第二章奖励措施和对象第四条奖励企业开展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对当年度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但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申报企业,第五条奖励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高新技术培育服务,每辅导一家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并通过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受理,第六条奖励对象需满足以下条件:(一)在龙江镇内依法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企业、辅导龙江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服务机构,(一)提交材料(一式两份)1.《龙江镇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奖励资金申报表》,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八条奖励资金用于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将由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取消其奖励资格,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本工作意见自2023年8月13日起施行,2021年5月8日至2023年5月8日申报的奖励项目按照《龙江镇党政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江镇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意见(2021年修订)的通知》(龙府办发〔2021〕27号)执行,第十一条本工作意见由镇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解释。